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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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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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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