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