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