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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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