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七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