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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