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二) 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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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