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 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三) 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