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