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二)利用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产品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