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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