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产品投资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只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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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