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产品投资与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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