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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