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