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质、规模,制定专项制度,建立健全机制,设置与产品发行相独立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开展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在产品存续期,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质、规模,制定专项制度,建立健全机制,设置与产品发行相独立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开展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在产品存续期,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