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