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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