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 (三)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