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四)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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