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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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