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