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