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