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