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