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