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