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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