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