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