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