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