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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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