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补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逾期未达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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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