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