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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