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