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