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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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