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