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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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