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