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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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