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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