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