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