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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