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