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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