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