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