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