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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