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