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