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