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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