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