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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