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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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